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7月25日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执行,应当实行合同信息报送制度。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以及各类一体化、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合同。第三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市建设管理委行政服务中心、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和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绿化、房屋、民防等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应当依法完成招标或直接发包手续,并在施工许可申请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