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学科数据中心数据汇集与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提高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中国地震学科数据中心(以下简称学科中心)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的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工作由学科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第二章 地震科学数据汇集工作第四条 学科中心主要负责汇集“地震科学探测台阵设备”和“国家地震台网”等流动及固定地震台站的地震观测数据。鼓励其他部门及社会各界将相关地震科学观测数据在学科中心存放和共享。第五条 “地震科学探测台阵设备”用户,需在野外观测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按规定的格式向学科中心提交全部原始观测数据以及台站、仪器设备等元数据信息。第六条 对于其他部门及社会各界提供的地震观测数据,对数据共享期限等不作强制性要求。第七条 地震观测数据的生产者应对数据质量负责,数据汇交责任单位应对数据质量负监督责任。禁止伪造地震科学数据和在数据汇交过程中弄虚作假。第三章 地震科学数据管理与服务第八条 “地震科学探测台阵设备”用户,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