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责任追究制度第1条责任追究制度是市总工会机关为加强效能监察,确保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建会、依法治会,秉公办事,廉洁勤政,进1步提高办事效力,增强服务意识的制度。 第2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由于故意、过失、渎职、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导致国家、集体或服务对象遭受损失,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失职责任。 第3条失职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各负其责,法规眼前人人同等,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4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会机关全部工作人员。 第5条有以下情形之1的,视为失职: 1、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事项,应当在即时、限时服务的许诺下迅速办理而又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2、不认真实行岗位职责,擅离职守,工作相互推委,效力低下,给工作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3、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工作中”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4、工作态度僵硬、工作风格粗鲁,违背大众纪律,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5、对大众举报或人民来信来访不及时处理的;打击、刁难、报复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