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第1条 为使公司安全生产情势稳定,车辆经营处于良好安全技术状态,保持车容整洁,增进司乘人员对车辆的保护和和保养,提高车辆的完好合格率,公司安全生产自查采取定期(每季度)与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2条 公司安全员主动到车上检查。 第3条 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及时修复,仍不合格不予报班。 第4条 驾驶员要自觉接受检查。 第5条 检查人员认真实行职责,对不负责任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6条 春运、黄金旅游期间车辆运行监督控制: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组负责组织学习,下发文件和制定安全行车防范措施,签订专项安全责任书,驾驶员必须由安全经理审核,办公室负责对司乘人员的教育;车辆技术管理机构负责对车辆的检验,有效的控制安全生产的不利因素。 第7条 停车要停在指定地点,不得乱停。 第8条 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上报安全经理,较大隐得报总经理。 第9条 检查人员要做好检查记录。 第10条 营运车辆必须定期进行保护,对不按时进行保护的车辆,不予报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