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实施办法(闽建2013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9月30日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省级工法(以下简称“工法”)管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原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施工企业为主体,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先进施工方法。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省级工法由企业申报,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属企业集团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公布。企业级和国家级工法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的法规、政策和标准,满足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第五条 省级工法每年评审1-2次,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第六条 申报省级工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经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属企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