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 核发 (核发) 操作规范 一、审批要件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编号 1. 项目 名称: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 核发 (核发) 2. 项目 性质: 行政许可 3. 基本编码 : 011560100000 4. 实施编码: 4513020000000007809363000011560100000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 年 7 月 8 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015 年 11 月 4 日修订,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2、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 号自 2016 年 6
3、月 1 日起公布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九条 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法定实施主体: 自治区、 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五)实际实施主体: 自治区、 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六)实施对象和范围: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生产的单位。 (七)重要说明注意事项: 无 3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二、审批告知 (一)受理地点: 来宾市兴宾区城南新区区府大楼东附一楼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二)窗口职责 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和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内容。 (三) 工作流程图: 祥见 附件 1 (四)办结时限: 1、法定
5、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 8 个工作日 3、视情况需现场勘察的 :限 5 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需要进行 检验检测:限 60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三、裁量准则 (一) 前置条件: 无 (二) 必要条件: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 林业局令第40 号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4 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
6、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 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三)申请材料: 国家林
7、业局令第 40 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公布施行)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1 份)附件2、 3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1 份) 3、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 份)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5 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原件或复印件 1份) 5、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8、。(原件或复印件 1 份) 6、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原件或复印件 1 份) 7、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原件或复印件 1 份) 8、林木良种证; (原件或复印件 1 份) 9、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如选育品种的数据及档案材料、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等); (原件或复印件 1 份) 10、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如引种实验数据、专家鉴定意见); (原件或复印件 1 份
9、) 11、对外贸易 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即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1 份) 12、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原件或复印件 1 份) (四)不予批准情况 : 所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审批条件。 (五)收费事项: 不收费。 四、联系电话: 0772-4276065 五、监督电话 : 0772-6680150 六、示范文本: 详见附件 2-1、 3-1 6 附件 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核发)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8 个工作日) 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林业部门职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当场决定受
10、理 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 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申请人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 口提出申请 区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限 5 个工作日) 制作许 可决定文书并送达申请人(限 5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区林业局负责人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限 3 个工作日) 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限 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结时限) 检验检测(限 6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7 附件 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种子专用 生产经营者(公章) 法定代表人 经营方式 生产面积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
11、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种子种类 良种 生产 基地类型 良种名称 树龄 面积 (亩) 生产地点 种子园 母树林 采穗圃 品种审(认)定编号 非良种生产 树种(品种)名称 采种林分 或采穗圃所在 地点及面积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 种子检验 储藏、加工、精选设 施设备等情况简介 姓名 性别 学历 职称 专业技术水平说明 检验等生产技术人员 审核(批)机关填写 审核意见 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8 填写说明: 1.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 出口 3 项填写。 2.经营种子种类:经营林木良种种子
12、的,填写要具体到品种,品种名称应与良种证书上的名称一致,且应注明品种审(认)定编号。经营非良种林木种子的,填写要具体到树种(品种)。从事进出口的,填写要具体到树种。申请表上应列出所有经营的树种(品种),如果树种(品种)较多,可以附表。树种含花卉、草种。 3. 良种生产地点:要具体到地块,应列出所有生产地点。 4. 采种林分或采穗圃所在地点:要具体到地块,应列出所有生产地点。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 的需填写。 6.种子检验、储藏、加工、精选设施设备等情况简介:分别填写种子冷库(常温库)的地点、面积、储备能力、有关设备名称等内容。 7.检验等生产技术人员:学历、职称
13、、专业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专业技术水平说明填写从事林木种苗工作的年限或参加相关种苗技术培训的经历。 9 附件 3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苗木专用 生产经营者(公章) 法定代表人 经营方式 生产面积 联系人 电 话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生产地点 生产经营苗木种类 主要树 种(品种)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 姓名 性别 学历 职称 专业技术水平说明 检验等生产技术人员 审核(批)机关填写 审核意见 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10 填写说明: 1.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
14、出口 3 项填写。 2.生产地点:具体到村,应列出所有生产地点。 3.生产经营苗木种类: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花卉的其中一种或几种。 4.主要树种(品种):生产经营林木良种和从事进出口的需填写。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的,填写要具体到品种,品种名称应与良种证书上的名称一致,且应注明品种审(认)定编号。从事进出口的,填写要具体到树种。申请表上应列出所有生产经营的树种(品种),如果树种(品种)较多,可以附表。树种含花卉、草种。 5.对外贸易 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从事苗木进出口的需填写。 6.检验等生产技术人员:学历、职称、专业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专业技术水平说明填写从事林木种苗工作的年限或参加相关种苗技术培训的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