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中建三局项目审计办法中建3局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适应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增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健全企业的自我束缚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实行全额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竣工结算后,经过审计认定,方可按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兑现。对停工达1年以上的项目,可进行事中审计,根据中间结算情况和本钱控制情况进行预兑现。 第3条 工程项目审计应以国家审计法规和财经政策为根据,以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为主要内容,对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规定的承包范围、承包方式、承包内容、奖罚办法等内容进行监督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4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所有实行全额承包的工程项目。 第2章审计的组织与实行第5条 工程项目审计实行局、公司和分公司3级管理、3级审计的办法。局重点工程项目、单位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和局直管项目,由局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审计或拜托公司进行审计,其他项目由公司、分公司内审机构依照本办法自行审计,局内审机构视情况抽查。 第6条 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