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保险待遇简明速查表 补偿类别 伤残津贴 一次性待遇 *医疗费 *伤残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伤残待遇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 级 2 级 3 级 4 级 *本人工资的 90% *本人工资的 85% *本人工资的 80% *本人工资的 75% 本人工资的 24 个月 本人工资的 22 个月 本人工资的 20 个月 本人工资的 18 个月 挂号费 诊疗费 住院费 药 费 (就医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报销) 大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 5 级 6 级 本人工资的 70% 本人工资的 60% 本人工资的 16 个月 本人工资的 14 个月 本人工资的 36 个月 本人工资的 30 个月
2、本人工资的 24 个月 本人工资的 18 个月 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 7 级 8 级 9 级 10 级 本人工资的 12 个月 本人工资的 10 个月 本人工资的 8 个月 本人工资的 6 个月 本人工资的 15 个月 本人工资的 10 个月 本人工资的 8 个月 本人工资的 6 个月 本人工资的 15 个月 本人工资的 10 个月 本人工资的 8 个月 本人工资的 6 个月 停工留薪期内的 福利工资待遇 本人受伤前 12 个月内平均月工资(工伤医疗期 1-12 或 24 个月内) *护理费 (按月发给) 全部护理依赖 大部分护理依赖 部分护理依赖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统筹地
3、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0%;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辅助器具费 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因工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 个月 *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8 个月 -60 个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月发给) 配偶:工亡职工本人工资 40%; 其 他供养老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 30%;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两项标准的基础上加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 10%; 注: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注: 1、依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 185 号令
4、),凡 2004 年 1 月 1 日以后发生的(包括 2003 年 1 月 1 日以后发生的工伤, 2004 年 1 月 1 日以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工伤者,其待遇按此标准执行。 2、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 *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其余各项为单位支出;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所有各项均由用人单位支出。 工伤保险待遇核准简 明流程图 参保对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行政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保险医疗机构 注:本简明流程图用于新发工伤职工的待遇核准。 否 是 申请 报销医疗费用(中心报帐)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申报 应急 医疗费用挂帐 工伤事故快 报 死亡待遇核定 判断是否工伤死亡 供养亲属管理 供养亲属 待遇核定 工伤待遇核定 医疗服务必审项目审核 劳动能力鉴定 医疗服务必审项目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