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未完成犯罪;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没有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根据犯罪停止的原因或停止时与犯罪完成的距离等的不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可再分为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
2、止形态。,(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它们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犯罪预备形态不可能再前进为犯罪未遂形态,未完成形态也不可能再转化为完成形态。,应当区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和故意犯罪的过程、故意犯罪的阶段。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故意犯罪的阶段有联系也有区别。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空上的表现。,故意犯罪的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的不同而划分的段落。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以行为
3、人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为起点,以行为人完成犯罪为终点,进而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犯罪预备阶段,二是犯罪实行阶段。,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之间,是一种既互相区别又密切关联的关系。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在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在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二者的区别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及进程中划分的段落,是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一)是正确定罪量刑的需要(二)有助于
4、深入认识和科学地把握故意犯罪。,三、犯罪停止形态的范围(一)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二)间接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三)直接故意犯罪也并非都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四、犯罪未完成形态刑事责任的根据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也在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但是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单独犯的既遂状态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各种不同的犯罪形态
5、,而对基本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包括两类:一是适应故意犯罪的不同停止形态而出现的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之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二是适应数人实施相对于单独规定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而规定的共犯的犯罪构成,即教唆犯、组织犯、帮助犯等非实行犯的构成。,需要指出的是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是某一行为齐备基本的犯罪构成或者齐备修正的犯罪构成,而不全是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判断的依据,行为齐备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是犯罪构成的齐备。,需要指出的是,犯罪未完成形态要构成犯罪也必须齐备犯罪构成,只不过其齐备的是修正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是要件齐备的犯罪构成,只是与基本犯罪构成在具体
6、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上有所不同而已。,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这是构成犯罪既遂的实质要件。这里说的构成要件的齐备,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1结果犯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在结果犯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
7、后,只有导致了该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法定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该犯罪结果的,不构成犯罪既遂。,2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在行为犯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后,只有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这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既遂。,3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在危险犯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
8、观方面的行为后,只有导致了该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法定危险状态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导致该法定的危险状态的,不构成犯罪既遂。,4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存在既遂形态与预备形态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之别。我国刑法中的举动犯一般都是原本属于非实行行为而被刑法分则实行行为化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如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之参加行为。二是教唆性质的犯罪构成。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之煽动行为。,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是为犯罪基
9、本构成设置的,刑法未专门规定既遂犯的特殊处罚原则。实践中,应当在考虑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与约束的基础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处罚既遂犯罪时应注意的是:(一)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的问题(二)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三)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法定的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第三节 犯罪预备形态,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
10、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二)犯罪预备形态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2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
11、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二、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犯罪的需要。,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也是一种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但是刑法将这一常见的行为方式单独列举予以明示。,根据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可以把这类行为概括为以下几种:(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12、。(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楼顶下滑入窗技术。(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的计划等等。,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应注意两点:1对预备犯的处罚既轻于既遂犯,又轻于未遂犯;2在适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如抢劫罪(
13、未遂)、抢劫罪(中止)。 3决定处罚时应综合考虑。,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的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犯罪未遂作不同的分类: (一)实行未了未遂和实行
14、终了未遂 (二)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该处罚的适用中,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对未遂犯定罪量刑,应当同时引用刑法第条和刑法分则具体条文。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未遂形态问题,如抢劫罪(未遂)。,(二)在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理解与掌握上,所谓“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表明的是法律的一种倾向性的要求。(三)对未遂犯确定是否可因犯罪未遂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把未遂情况置于全案情节中统筹考虑。(四)在对未遂犯决定要从宽处罚的基础上,为正确确定从宽处罚的幅度,必须正确判定未遂案件与既遂案件危害程度的差别。
15、,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和我国的刑法理论,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二)犯罪中止的特征我国刑法上的犯罪中止可以分为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类型,二者的构成特征有所区别:1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除具备上述类型的时空性
16、、自动性和彻底性以外,还要求具备“有效性”。(三)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三、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中止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法:1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2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根据对其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做出一定积极的举动之不同,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四、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赞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赞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由此可见,我国采取了必减免制。是否造成损害,是对中止犯免除处罚物减轻处罚的依据。,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原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二)在罪名上对中止状态应有所体现(三)从宽处罚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掌握(四)注意中止犯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