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我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学科门类授予学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各院(所、系)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请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第二章 学士学位(略)第三章 硕士学位第四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硕士学位申请者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