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与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的定义一致。本指引所称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估其有效性是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内部控制鉴证不能减轻管理层的责任。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时,应当将本指引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相关准则结合使用。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鉴证业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第六条 在确定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