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资金安全管理内部控制实施办法浙大发计200506号为加强资金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从源头上预防经济犯罪,避免财产损失,确保学校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 校长是学校资金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掌握本校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的状况,纠正和防范本校在资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建立适合本校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资金安全管理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学校资金安全。学校各级核算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资金安全管理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根据本实施办法建立适合本单位的资金安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本单位的资金安全。第二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业务,须经审批人批准,会计人员复核无误后,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