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流动党员联络服务中心管理办法驻外活动党员联系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暂行)驻外活动党员联系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暂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活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经研究,决定依托XX市行政公署驻外办事(联系)机构设立 XX市驻外活动党员联系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 活动党员服务中心 ),负责XX市流入到当地的活动党员的联系、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为了使活动党员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第1章 机构设立 第1条 根据活动党员管理工作发展需要,依照整合资源的原则,依托XX市行政公署驻外办事(联系)机构设立活动党员服务中心。活动党员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1般由政府驻外办事(联系)机构负责人担负。第2条 设立活动党员服务中心党组织。政府驻外办事(联系)机构建有党组织的,则依托政府驻外办事(联系)机构党组织,加挂活动党员服务中心党组织牌子;如政府驻外办事(联系)机构没有建立党组织的,采取与活动党员 联建 的方式建立活动党员联系服务中心党组织。 第3条 活动党员服务中心由XX市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