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144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管理,加快推进我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以政府为指导、社会为支撑、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的形式,引入专业化组织,积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信息咨询等服务。鼓励养老机构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第3条 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有(低)偿服务。各市县可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服务补贴办法。 第四条 市县民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第2章 服务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生活照料 (一) 起居照护1.为老年人提供洗发、梳头、口腔清洁、洗脸、剃胡须、修剪指(趾)甲、等个人卫生清洁服务和协助进食、排泄及如厕、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