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女职工权益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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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 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用人单位 名称: 用人单位 住所: 注 册 类 型: 职 工 人 数: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 1 - 参加协商的双方代表名单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 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企业代表 1 2 3 4 5 6 7 8 9 职工代表 1 2 3 4 5 6 7 8 9 说明:参加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必须对等。 - 2 - 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互利共赢,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西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

2、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西 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用人单位 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 在 女职工参加政治 学习 、业务培训 方面给予 支持 ; 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 不得设置性别歧视条件 ;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 针 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 。 第三条 女职工应 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女职工应 认真履行劳动

3、合同、集体合同,爱岗敬业,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为用人单位 发展多做贡献。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技能水平,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 3 -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 以性别为由 拒绝录用女职工 或者 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 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期限 延续至孕期、产期、 哺乳

4、期满为止。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的同意。 工会对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和女职工 劳动合同管理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与女职工在职工总数中的比例相适应。具体标准是: 1、女职工占职工比例达到 ,职工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为 ; 2、女职工占职工比例达到 ,职工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为 。 第六条 用人单位 应 严格执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 国家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条

5、 女职工经期,用人单位提供以下保护: (一)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4 - (二)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 2至 3天的休息。 第八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给予以下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 作业、温度在 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三)不安排怀孕 7个

6、月 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四)怀孕 7个月 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每天给予其 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相应扣减其工作量;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为 。 ( 法律 提示: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九 条 第二 款 规定: 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发给。 ) (五 )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根据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含市属、省属,下同)医疗、保健机构证明,需保胎休息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按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百发给;有习惯性流产史的,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

7、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 ( 法律 提示: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 规定) 第九条 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 5 - (一)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 , 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保健 机构证明,怀孕 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流产的,给予 15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 30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 42 天产假。 (二) 正常生育者(含法定年龄结婚的)给予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休息 15天,产假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 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8、 天; (四)符合晚育情况的女职工,增加 产假 30天 ; 如分娩出死胎,或分娩中死产,或婴儿死亡,其产假按本条规定确定。 第十条 男职工 的 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 受 10天 的护理假。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第十一条 女职工哺乳期,用人单位提供以下保护: (一)哺乳未满 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一班工时内 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 每次 纯 哺乳时间 不少于 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 1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不少于30 分钟 。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 每天不得超过 30分钟。

9、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 时间; (二)不安排哺乳期内的女 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6 - 强度的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 (三)婴儿满 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 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延长时间为 个月。 ( 法律 提示: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 女职工抚育婴儿满周岁后,婴儿身体虚弱,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经所在单位批准,也可延长一至二个月。 ) 第十二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

10、时,用人单位根据医务部 门的证明及实际情况,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它适宜的工作。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 年组织全体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结果应告知女职工本人。( 法律 提示: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 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 : 各单位每两年应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对患病者,应及时治疗;女职工多或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 ) 用人单位每月为女职工发放卫生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 ( 法律 提示: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 办法第二十 条 第一 款规定: 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费(按每人不少于零 点二五公斤卫生纸发放或实物折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为

11、全体女职工办理针对女性疾病的商业保险,具体是 。 第十五条 3月 8 日全体女职工放假半天。工会每年为女职工组织 次文体娱乐活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需要利用工作时间,用- 7 - 人单位应予 以 支持,并视同出勤。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或者因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影响女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第十七条 女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 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给予假期 ,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照发 。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为办理独

12、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 发放奖励 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为 元 月。 ( 法律 提示: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 条规定: 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 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期满前 60 日内,双方应 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 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 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

13、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合同执行情况。 - 8 -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经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 7日内,用人单位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 送有管辖权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 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将本合同正式文本送地方工 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第二十四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送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 颁 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 颁 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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