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指导意见农户小额信誉可循环贷款指点意见 第1条 为提高支农服务水平,加大支农信贷产品创新力度,根据x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第2条 农户小额信誉可循环贷款是指农村信誉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根据借款人(农户)的资信状态,在明确贷款用处的条件下,以金信卡为发放载体,通过农信社提供的业务平台(含柜面、自助终端等),在1定期限及核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凭仗其个人金信卡和密码完成自助发放与偿还贷款。借款人只要与农信社1次性签订农户小额信誉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不必逐笔出具书面申请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及还款的金额等以贷款人构成的电子记录为准,电子记录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第3条 农户小额信誉可循环贷款采取“1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防范。 第4条 农户小额信誉可循环贷款的借款人可以是户主或户主指定的年满18周岁的有完全民事行动能力、有经济来源和还款保障的家庭成员。每一个家庭只能有1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信誉可循环贷款。 第5条 农户是指辽宁省农村信誉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