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区队综合管理制度区队综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队伍安全生产和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1,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和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质量标准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 行动规范 1、 有事提早请假,如不请假依照旷工处理,罚款200元 2、 班前会提早5分钟到会议室,迟到罚款20元,开会、学习不参加者罚款50元 3、 点名不下井依照旷工处理,罚款200元,在生产进程中,有事升井,需要向跟班队长或班长请示,许可方可升井,私自离开岗位确当班无考勤。 2、 交接班制度 1、 点名前30分钟向区队汇报(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缺少何种材料、携带何种工具),不汇报对班长罚款50元,连带跟班队长50元。 2、 上井前,跟班队长向调度室汇报人数、工作地点、工作安排,下班前向调度室汇报完成情况,如不汇报,自己承当责任。 3、 当班破坏的工具,必须运输到车场,如果不往外运输,对班长罚款100元。 4、 各工具要现场交接(如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