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银监发20117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现将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取得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第三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第四条 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