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XX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 第1条为贯彻实行XX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计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以下简称配建资金)的缴纳标准,加强配建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X政办发20XXX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区城市计划区范围内居民住宅项目配建资金的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不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及政府建设的集中安置区项目)。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在项目用地内自行配建的幼儿园和在项目用地外单独配建的小学、初中和9年1贯制学校。第4条居民住宅项目到达条例第104条要求配建幼儿园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该规定要求配建幼儿园;居民住宅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