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卫生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第三条 卫生应急预案管理遵循依法科学、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卫生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卫生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第五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紧密结合卫生应急工作实际,合理确定预案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备案、发布、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