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4号)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 2016年4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空地下室管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战(灾)时可用于防空(灾)的地下建筑物。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价格、审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空地下室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