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市场环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招标投标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企业法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