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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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海南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学,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海南大学(英译为 Hainan University,简称为海大);法定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 58号;邮编为570228;网址为 。 第三条 学校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举办, 于 2007年 8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原华南热带农业大学与原海南大学合并而成 ,是国家“ 211 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和海南省重点大学,也是国家教育部与 海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高校。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2、、对外服务、对外交往以及内部管理、建设与发展等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是国家学历教育体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层次涵盖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校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 海南 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部、学院、系四级建制,以校、院 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第二章 学校活动 第八条 学校以培养高质量学生为核心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建设和对外交流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

3、教育。学校积极拓展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第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确定办学规模并组织招生,设置学科、专业、课程、实验室并进行各项教学基本建设,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各项教育教学制度并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教育教学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和质量监控,向学生提供毕业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授予各类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并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组织开展有益于社会进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科学知识和先进文化的传播工作,积极组织其他各种合法形式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教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努力

4、与国内外同行、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建立广泛而密切的双向互动关系, 以多种方式联系、服务校友并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于为本校发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或人类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并 与本校有渊源关系的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名誉教授或其它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先进校园文化建设,根据需要实施各项基本条件建设,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保障体系。 3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实际,制定实施发展规划,并以提高效率、提升水平、建设国家级高水平大学为目标,推行依法治校、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组织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

5、设立决策机构以及评议、咨询、协调等辅助决策机构,并制定其选举产生办法和运行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下属 党政管理机构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设立学部、学院、系(专业)及专业实验室、研究所、工程中心及其他教学科研机构,设立公共服务机构和附属单位,并决定这些机构的人员配置和运行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原则上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确有必要设立的,须经校长提出、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组织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其运行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校内自发性群众团体须经学校审批并同意其章

6、程方可成立,根据有关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民政登记手续,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4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海南大学委员会(简称“校党委”)是学校 党的政治核心和 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把握方向,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 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 (二)组织落实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三)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 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抓好 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学校稳定

7、。 (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六)领导学校的统一战线工作。 (七)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建设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八)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海南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常委会实 行党内民主集中制的议事规则,定期向校党委全体会议汇报工作。其 议事范围 是: 5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决定以及校党

8、委全体会议决议的实施方案。 (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教育教学改革、科技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 (三)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德育、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综合治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校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和校长工作报告。 (五)招生就业及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中层干部的任免、调 动、奖惩以及其他干部、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七)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人才计划,优秀人才培养政策和奖惩措施。 (八)学校经费、资产的管理方法,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产业发展计划,与国内外的重要合

9、作与交流项目。 (九)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海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校党委(常委会)的领导下,组织执行和实施校党 6 委(常委会)的决议, 全面负责学校的 教育 教学、科 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建设及 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其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学校发展规划,

10、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建设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组织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 与解聘教师以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组织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专门力量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制定初步方案并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学校行政工作、副校长

11、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是: (一)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校党委(常委会)决议的实施方法。 (二)校党委(常委会)关于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 (三)学校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 7 告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有关问题。 (四)学校教学改革、科技改革实施办法,教学计划、科技规划、科研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质量和科技成果检查评估工作。 (五)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六)年度财务预算实施办法,落实校党委(常委会

12、)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产业发展计划。 (七 )教学、行政与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 (八)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建设、行政管理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及全校性的行政工作事项。 (九)工会、团代会、学代会等群团组织及教代会关于行政工作的提案处理方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十) 其它需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可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依其工作规则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

13、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科设置、科研机构设置、科研成果和科研人才奖励推荐、学术规范文件制订、学术争议处理 ,以及其他学术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方针、专业设置、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教材建设、教学研究项目以及教研成果、教学奖励等。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 8 督查、评估、指导全校各个教学环节,监督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各类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重点学科遴选,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校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

14、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责权。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性组织、团体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职能机构根据需要可向校区派出延伸机构,实行延伸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公共服务机构和附属单位根据职责要求,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建设、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类对外协议的签署权统一由校长行使,各类对外协议一律经校长签字或经校长授权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方可加盖学校印章并生效。 第五章 学部及学院运行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的相关性

15、设立学部。学部根据学 9 校的规定,在本学部内组织进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重大问题的讨论,组织建设科研共享平台,组织专家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院及其他教学单位。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规定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独立建制的 其他教学单位,实行与学院相同的运行机制,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以学校总体规划为指导制订并落实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施教学计划,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

16、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实施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进行学生教育与管理,就师生员工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以及履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实行“重大事项集 体决策、具体工作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由学院院长、学院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成,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收入分配、预算方案、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学院管理、建设、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

17、10 务行使管理权。副院长按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 委员会是学院的政治核心,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与学院行政共同对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负责。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是学院党委(党总支)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持学院党委(党总支)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 第四十四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享受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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