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 停 车 带 压 密 封 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 说明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行 业 协 会商 会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国办发 2007 36号 )等法规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 、 此 章 程 范 本 , 旨 在 为 行 业 协 会 制 订 章 程 提 供 范 例 。行 业 协 会 制 订 章 程 , 应 包 括 此 章 程 范 本 涉 及 的 全 部 内容 , 并 可 根 据 实 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行文可作适当的调整。 三、【】 中的文字为制定要求,
2、 不写入正式的章程文本; ( ) 中 的 文 字 在 不 表 示 序 号 的 情 况 下 为 可 选 择 项 ,两 者 选 其一; “ ” 表示为空白处,可自行使用文字填充。 四 、 行 业 协 会 制 订 章 程 , 须 经 会 员 大 会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三分 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五 、 行 业 协 会 据 此 范 本 制 订 的 章 程 , 须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审 查 同 意 、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后 方 能 生 效 。 业 务 主 管 单位、登记管理 机关以经核准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 规范本会运作,
3、 根据国务院 社会 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为 (中国带压密封工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名称形式一般 为“ 行 政 区 划 +业 务 领 域 +后缀 ” , 后 缀 使 用 “ 行 业 协 会 ”或 “ 行 业 商 会 ” 字 样 。】, 简 称 为 。 本 会 英 文 译 名为 ,缩写为 。 第三条 本会是依法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区划, 如浙江省】 境内从 事 带压 密 封 工 程 行 业 的 企 业 、个 体 工 商 业 者 及 相 关 经 济 组 织为实现共同 意愿而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天津市工商联合会
4、 【行政机关名称】 的 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政厅 (局 )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 天津 市 河西区 【协会住所宜仅写 到县、市为止】。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是: 遵 守 宪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不 危 害 国 家 统 一 、 国 家 安 全 和 民族 团 结 , 不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其 他 组 织 和 个人的合法权 益,尊重社会道德,维护公序良俗。 第七条 本 会 的 业 务 范 围 是 【 表 述 必 须 明 确 、 具 体 】: (一 )带压密封技术研发与推广 ; (二 )带压密封剂研发
5、与推广应用 ; (三 )带压密封夹具设计、结构形式对不同工况适应性的研究 ; (四 )带压密封防护用品研发、设计制作制定 ; (五 )带压密封行业持续发展的规划与实施(联合上市事宜) ; (六 )带压密封产品、工器具及防护用品行业定价及 新技术推广 ; (七 )带压密封工程服务标准制定及工程报价制定,科技信息收集与技术交流 ; ( ) 。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中国 境内从事 带压密封 行业 的企业、 个体 工商业者及相关经济组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仅在 中国 境内发展会员, 不接受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入会 申请。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
6、章程; (二 )属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科研、社团等组织; (三 )有加入本会、为行业服务的意愿; ( ) 。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 4 (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 会员充分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参加本会活动; (二 )选举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 第十三条 会员应自觉承 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
7、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 ) 。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方面 的优势,侵害其他会员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会 员 退 会 ,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本 会 , 并 交 回 会 员 5 证件。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未 经 许 可 , 会 员 一 年 不 交纳 会 费 或 连 续 一 年 不 参 加 本 会 活 动 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 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 员 存 在 违 反 章 程 的 行 为
8、, 由 理 事 会 提 出 批 评 教 育。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 (会员 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 会 建 立 完 整 的 会 员 名 册 , 并 根 据 变 化 情 况 及 时 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会员大会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由 全 体 会 员 (会 员 代 表 ) 组 成 , 其 议 事 表 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总数不足 200个的设会员大会, 逾 200个的设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应在会 员总数的 1/5 1/3之间。】 会
9、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和调整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 作职能; (三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未设会员代表大会的, 不列入】 , 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理事会选 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及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会长 )、副理事长 (副会长 )、秘书长【秘 书长由理事会聘任的, 不列入】 、 监事长 【未设监事会的, 不列入】 ;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制定和修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六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 作 报 告 、财 务 报 告 和其他专项报 告; (七 )受理会员的投诉和
10、意见、 建议, 改变或撤销理事会的不当 决定; (八 )决定本会的解散、分立、合并和终止等事宜;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每 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 会 (会员代表大会 )须 2/3 以上的会员 (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 经 半 数 以 上 理 事 或 者 五 分之 一 以 上 会 员 (会 员 代 表 )提 议 , 可 以 召 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第二十条 理事长 (会长 )、副理事长 (副会长 )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为专 职。 第二十上条 会 员 大 会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须 经 会
11、员 (会员代表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 但 对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 (三 )、 (六 )、 (八 )事 项 作 出 决 议 , 应 当 经 会 员 ( 或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年 (最长不超过 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经 登 记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超过 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 在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
12、 作,对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 )决定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秘书长选举产生的,此项不列 入】;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四 )向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应为奇数, 理事数最多不得超过 会员
13、 (会 员 代 表 )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 理 事 可 连 选 连 任 。 理事会会议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聘任人选, 提交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为选举产 生的,此款不列入】; (五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专职工作 人
14、员的聘用; ( ) ;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 会 设 监 事 名 (监事会,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 成 ),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 生,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数 3名以上的,应设 立监事会】 监事会 (监事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和理事会的选举、 罢免; 监 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 管理机 关以及税务、财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督理事会、
15、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 有权向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当理事长 (会长 )、副理事长 (副会长 )、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或政府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 (会员代 表大会 )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理事会、 常务理 事 会 对 所 议 事 项 均 作 会 议 纪 要 ,并 向 全 体 会 员 公 告 。 未 作 纪 要 并 公告的,视为无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
16、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 ) ; 12 ( ) 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各项收入的情况,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和财 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会 费 按 照 会 员 大 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 制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 会 费 标 准 并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 业 务主 管 单 位 和 登 记 管 理 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会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并按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 财物。捐赠人可向本会查询有关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 会 资 产 必 须 用 于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17、范 围 和 事业 的 发 展 ,本 会 的 任 何 管 理 人 员 、工 作 人 员 和 会 员 均 不得侵占、私 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及国家关 于会计制度的其他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本会严格会计监管,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 任 出 纳 。 会 计 人 员必 须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 会 计 人 员 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 受 会 员 大 会 (会员代表大会 )和
18、财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 资 产 来 源 属 于 国家拨款和 社 会 捐 赠 、 资 助 的 , 必 须 接 受 审 计 机 构 的 监 督 , 并 将 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 须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 资和保险、 福 利 待 遇 等 由 理 事会 参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本 会 与 聘 用 人 员 订 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
19、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外的其它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 本会即行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 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 章 程 自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民政厅 (局 )核准 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