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说 明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全省城乡住房调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 2012 141号)文件精神,山西省城乡住房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各地区、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西省城乡住房调查实施方案。本方案已经山西省城乡住房调查领导小组批准。 山西省城乡住房调查实施方案 由山西省城乡住房调查 领导小组 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2年 10月 20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全省城乡住房调查实施办法 1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1 二 、调查的对象和内容 1 三、调查表式 2 四、调查的时间 2 五、调查的方式方法 3 六、调查的组织领导 4 七、调查的经费保障 6 八、调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6
2、九、调查的组织和实施 7 十、调查的质量控制 10 十一、调查工作的责任 11 十二、进度安排 11 第二部分 全省城乡住房调查报表制度 13 一、总说明 13 二、报表目录 17 三、调查表式 18 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51 五、抽样(典型)调查方案 68 六、附 (一)山西省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95 (二) 2011 年山西省各县人 口数 96 (三) 2011 年山西省各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98 (四) 2011 年山西省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99 附 件 : 1.全省城乡住房调查领导小组 人员 名单 100 2.全省城乡住房调查工作手册 103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3、于开展全省城乡住房调查的通知 1 第一部分 全省城乡住房调查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住房调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 2012 141 号)文件精神,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省城乡住房调查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全省城乡住房调查 是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城乡住房现状和住房保障对象情况,建立城乡住房信息平台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和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以及编制省、市、县三级住房发展规划提供基础依据。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制定科学合理的住房发展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保障和改善民生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城市扩容提质,加快我省转
4、型跨越发展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调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调查对象 1供城乡居民生活起居使用的所有居住房屋。临时搭建房屋和独立建造的非居住用房不纳入统计范围。 2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所有城镇中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 (二)调查内容 1城乡住房基本情况调查。主要包括:全省城乡现有住房房源,重点是各类住宅套数、间数和建筑面积;现有保障性住房房源 ,包括已分配入住、已竣工未入住和在建套数及建筑面积; 2 尚未拆迁改造的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住房建筑面积、居民住房套(间)数、居民户数和居住人口。 2城乡居民住房状况调查。主要包括:户
5、主姓名、家庭人口、房屋坐落地址、房屋类型、房屋性质、建筑面积、建成年代、产权、套型、成套情况等。 3城镇住房保障对象 调查。主要包括: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姓名、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现居住地住房情况、申请住房保障类型和审核情况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情况等。 三、调查表式 调查表式分为两大类。一是基层调查表,二是调查综合表。 基层调查表共 6 类 9张。第一类为城乡住房房源调查,城、乡各 1张;第二类为城乡居民住房状况调查(抽样和典型调查),城、乡各 1张;第三类为城镇住房保障对象调查 1 张;第四类为城镇保障性住房调查 1 张;第五类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基本情况调查 1张;
6、第六类为城乡居民住房基本状况调查(特定群体调查),城 、乡各 1 张。 调查综合表包括 5类 5 张。分别为城乡房源汇总表、城乡住房状况汇总表、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人员)汇总表、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汇总表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汇总表各 1张。 四、调查的时间 调查表包括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时点指标的时间为 2011 3 年 12月 31日,时期指标的调查年度为 2011 年。 五、调查的方式方法 此次调查,由省统一组织,以市、县(区、市)为主体,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为节点,以社区(行政村)为基本调查单位。通过全省住房房源普查、城乡居民住房状况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城镇住房保障对象调查等方 式,
7、摸清全省城乡住房现状和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情况。 (一)城乡住房基本情况调查 采取全省普查的方式,全面掌握城乡现有住房房源基本情况。具体方法是:由县(市、区)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体组织,对所在区域各类住房房源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同时,对 尚未拆迁改造的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进行调查登记。 (二)城乡居民住房状况调查 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方式,了解掌握全省城乡居民住房现状。具体方法是:抽样调查,以县(市、区)为总体,以调查对象为基本抽样单元,以 省统计局普查信息库资料为抽样总体样本框,每个县(市、区)抽选一定数量的城镇家庭( 5
8、0 户)和农村家庭( 30 户)进行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各设区城市选择有代表性的 1个街道办事处和 1个乡镇对城乡居民住房状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 (三)城镇住房保障对象调查 采取广泛宣传、敞口申报、严格审核的方式,摸清符合条件 4 的各类住房保障对象数量及基本情况。具体方法是:由社区居委会将调查表发放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所在单位填报,或采取有关人员申报的方法实施调查。 (四)保障性住房调查 采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逐级填报的方式 ,进一步摸清现有保障性住房房源基本情况。具体方法是:由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要求如实填报。 (五)城乡居
9、民基本住房状况调查 采取由专门机构组织特定群体填写调查表的方式开展调查。调查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本方案的内容仅适用于上述(一)至(四)四种类型的调查。 六、调查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城乡住房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全省城乡住房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城乡住房调查的领导与协调,协调解决调查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指导全省住房调查工作。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 盛佃清担任,副组长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省财政厅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中国证监会山西
10、监管局、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和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积极做好相关工 5 作。要明确专门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同全省城乡住房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下级部门的工作联系,部门之间要互通信息,密切协作,相互配合 ,共同做好城乡住房调 查工作。 涉及调查统计技术指导方面的工作,由省统计局负责;涉及调查经费方面的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调查宣传动员方面的工作,请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调查物资保障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资料提供方面的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涉及大中专毕业生人数和就业情况的信息,由省教育厅负责提供;涉及住房
11、保障申请人家庭户籍人口、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及公安派出所协助入户调查方面的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协调;涉及调查中举报事项查处和行政效能监察方面的工作,由省监察厅负责协调 ;涉及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 审核方面的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已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需要提供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等信息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涉及住房保障申请人报税、完税信息提供方面的工作,由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协调;涉及住房保障申请人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信息提供方面的工作,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协调; 涉及住房保障申请人买卖股票、基金、期货信息提供方面的工作,由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12、负责协调;涉及住房保障申请人商业保险投保及交费信息提供方面的工作,由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负责协调;涉及住房保障申请人存 款账户信息提供方面的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调。 6 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全省城乡住房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制定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地住房调查工作,并就工作开展情况提出需要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 ;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建立全省城乡住房信息平台;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城乡住房调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城乡住房调查领导小组,并设立相
13、应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调查工 作。 社区和行政村是本次住房调查统计的基本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设立住房调查办公室,主要负责所在区域入户(小区、院落)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七、调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住房调查的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实施。 八、调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调查员和被调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本调查方案要求如实填写填报调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不重不漏、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 住房调查取得的资料, 严格限定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
14、调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 7 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调查,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个人及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九、调查的组织和实施 城乡住房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质量要求高。为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住房调查的各项组织和实施工作。 (一)调查队伍的组建和培训 各级调查机构应根据本地实际,抽调或聘用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 统计业务素质的人员担任调查工作人员。调查工作人员分三个层次,分别为调查指导员、调查工作员、调查员。调查指导员队伍由各市、县(市、区)
15、统一组建,县以上调查指导员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干部担任;每个乡(镇、街办)应至少配备 5名调查工作员,人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干部担任;调查员由居委会干部、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等担任,也可聘请大中专毕业生、从事过其他调查统计工作的人员,或文化水平较高、综合素质较好的人员担任,每个居委会(村委会)所配备的调查员根据调查工作量确定,至少配备 3 名。 各级调查机构 负责对调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调查工作人员证书,调查工作人员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调查员负责各类调查表的填报和核实工作;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工作员负责指导、检查调查员的工作,并对各类调
16、查表进行审核、验收。 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工作人员有权查阅房地产物业管理(服务)部门相关资料和经营证件,有权要求调查对象更正其调查表中存在的问题。 聘用的调查工作人员应当由调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各种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调查工作人员的培训采取下挂一级 的方式。即省负责培训到市和县,市、县统一培训到街道(乡镇)和居委会(村委会)。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组织好本区域内调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培训的具体办法,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 各级培训结束后,都要组织培训考试,经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有关证件。调查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参与调查工作。 (二)调查物资准备 各类调查统计报表、调查证件和调查员手册由省统一制发。其他物资准备工作由市、县(市、区)负责。 (三)调查表格填写 各调查机构、调查员及住房保障对象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 定的调查要求和调查表填写说明,认真填写各类调查表。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也不得重报、漏报、代报。除城乡房源和保障性住房调查项目外,调查员要进行入户调查。要做到“街区不漏院、乡镇不漏村、院村不漏户、住户不漏房”,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对入户调查给予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