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嘉兴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 办法 ( 第三 稿 送审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行为, 保证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 (以下简称规章 )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修改、废止和解释等,适用本 办法 。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二 )依法、公平、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有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三 )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 (四 )具有可执行性。 第
2、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制定计划的研究论证、规章草案的审查,以及有关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规章 立项前的评估,以及规章 草案的起草工作。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 项 2 第五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为下一年度 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当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立法依 据、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有关部门意见等作出说明,并 形成初稿。 报送立项申请 前 , 应对拟立法项目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的评估
3、报告。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信函、网络等形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第三章 起 草 第八条 市政府 应当确定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 起草规章, 重要行政管理规章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市政府可以委托社会有关方面起草规章。市政府委托起草规章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确定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 第九条 起草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起草规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规章。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规章起草工作 的 指导,必要时,可以提前参与规章的起草工作。 3 第十条 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调
4、查研究,通过网 络等媒体以及 召开座谈会、 论证会、 听证会 、问卷调查 等形式, 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 对规章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 应当 组 织专家论证。 对规章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规章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 后 ,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 、组织或个人的意见, 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应当附具依据和理由。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有争议的,应当予以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送审报告送市政
5、府法制机构审查,送审报告包括规章草案送审稿和说明材 料。 说明材料应当反映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 、起草过程 和 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 (四)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和送审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章 审 查 4 第十三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 )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二 )是否与市政府有关规章相协调; (三 )有关部门之间的分歧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6、是否妥善处理; (五 )文字表述是否规范、准确、严谨; (六 )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七 )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将规章草案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 (一 )不具有可执行性的; (二 )与有关部门存有较大分歧且尚未进行协商的; (三)材料不齐,并经要求补正材料拒不补正的; (四 )制定规章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除依 法需要保密 外,市政府 法制机构应当通过嘉兴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规章草案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 必要时, 可以 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 听证会 以及书面征求意见 等形式,征求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
7、意见。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规章草案送审稿分歧较大,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协调过程、有关方面的意见和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决定。 5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 ,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 对 规章草案的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主要包括制定该规章的必要性、拟确立的主要制度、部门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专家论证情况、风险评估情况以及有关问题的特别说明等,并提出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五章 决定、公布 第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章
8、草案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对规章草案的审查意见作说明,起草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 规章草案经审议后,由市政府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或者不通过的决 定。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审议决定修改规章草案,并将修改后的规章草案报市长签署。 第二十条 规章以市政府令公布施行。 市政府令应当载明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施行和公布日期,并由市长签署。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实施部门应当在规章施行前做好宣传和实施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规章公布后,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嘉兴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嘉兴日报应当及时刊载。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刊载的规章文
9、本为标准文本,嘉兴市政府门6 户网站刊载的规章电子文本为标准电子 文本。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六章 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规章在实际 施行 中,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认为需要修改或废止,起 草部门或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的,或者没有上 位法 依据的, 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市政府法制机构经过论证,认为需要修改、废止的,报市政府决定。 规章的 修改、废止程序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 二十四条 规章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参照规章草案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拟订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6 年 月 日起施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