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旅游局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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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南安市旅游局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章制度 南安市旅游事业局 二 一二 年七月 南安市旅游局规章制度目录 一、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二、公务接待制度 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四、否定报备制度 五、效能考评制度 六、会议制度 七、考勤制度 八、办公守则制度 九、财务管理制度 十、勤政廉政制度 十一、岗位责任制度 十二、值班制度 十三、学习制度 十四、检查制度 十五、调查研究制度 十六、车辆管理制度 十七、办事回执制度 十八、一次性告知制度 十九、首问责任制度 二十、限时办结制度 二十 一、效能追究制度 二十二、投诉待岗制度 二十三、办事制度 南安市旅游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1、实行领导值班责任制,

2、公示值班人员姓名、职务、设立值班电话,妥善处理日常事务和突发事件,做好值班和交接班记录;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应保持高度警惕性,做好防范工作,保证安全。 2、发生突发事件,值班人员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通过值班系统向市政府总值班报总情况。同时要迅速指定专人作为现场联络员,同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上报现场联络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联系方式。现场联络员在紧急情况处理过程中,要随时了解现 场动态,与市政府总值班室保持联系,及时报告现场指挥和处置情况,确保下情上达和上情下达,为上一级政府领导处置紧急情况提供决策依据。 3、及时准确报送紧急重大经济社会预警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的人

3、,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紧急情况发生时,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紧急情况,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人,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要严格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南安市旅游局公务接待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机关来客接待工作,规范接待程序,本着简便、节约开支为原则,特制订如下接 待规定: 一、接待要求在指定的饭店用餐,确因工作需要,需到其它酒店用餐的,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到酒店接待用餐。陪餐人数不得超过宾客总人数的三分之 ,工作日中午一律不饮酒。 二、公务接待范围:省、市旅游局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的来客、来宾;外省、市及兄弟县市交流工作的来客;其他联系工作的来客。 三

4、、接待标准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接待处有关规定执行。 四、接待程序: 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采取对口分级的办法,副处级以上的领导由正副 主任 出面接待,科级领导或上级(兄弟单位)干部由对口的科室领导出面接待, 办 领导视情参加。接待标准参照市委、市政府接待处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工作要做到热情而不讲排场。 南安市旅游局 限时办结制度 ( 1)本单位对外提供服务的事项,都要制定办理的时限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上墙公布。 ( 2)工作人员和各级审批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如超时限未办结的,服务对象可视为办事机关同意。造成不良后果者,将追究办理的工作人员或责任人的责任。 南安市旅游局 否定

5、报备制 度 1、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不能予以办理的事项,应将情况及理由书面报单位领导备案, 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 2、凡因某种原因不能办理的,经办人员必须填写否定报备情况表,否定报备情况表要具备下列内容: ( 1)经办部门人员姓名及职务; ( 2)被否定事项基本情况及原因; ( 3)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属分管领导审批范围的,报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审批范围的,主要领导审批。经领导审批确定不能办理的,将否定报备表归档备查。 南安市旅游局 效能追究制度 ( 1)违反首问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 2)因业务不 熟悉而违反机关

6、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第一次给予待岗学习一个星期,经单位组织考试合格后再上岗;第二次给予调整工作岗位。 ( 3)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吃、拿、卡、要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南安市旅游局投 诉待岗制度 ( 1)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务、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或履行其它工作职责过程中,因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能低等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被群众投诉,一年内被投诉三次以上的,一律先待岗。 ( 2)被诉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必须按机关正常上下班时间到单位认真学习党 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并认真检讨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3)待岗期为 15天,待岗期满后

7、,经群众评议、组织考评合格后,视情节恢复工作、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或辞退。群众评议要有服务对象代表和单位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南安市旅游局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2、事假: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若确有急事请假应事先提出。 3、公休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年均可安排公休假,即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者,每年休假 6 天;满 10 年不满 20 年者,每年休假 10天;满 20年以上,每年休假 15 天。(闽委综 9139 号) 4、婚假:凭结婚证申请婚

8、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3 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 15 天(含法定的节假日)。( 80劳总薪字 29 号) 5、产假:妇女职工分娩,可请产假。女职工产假为 90天,其中产前休假 15天。难产假增加 15 天。晚婚晚育者,产假可延长到 180天。未达晚育但经批准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 者,产假延长到 135天。夫妻双方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 7-10 日的照顾假。( 2002 年 7 月 30 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6、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以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每

9、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 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 20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 20天。(国发 8136 号) 7、丧假: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假期最长 3 天(不含路程) 。( 80劳总薪字 29 号) 二、请假程序和批准权限 1、凡需要请假者,应填写请假单,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和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假 8 天内由单位领导审批;满 8天以上填写请假单,经单位正职领导同意后,机关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假期满后,应持有关手续到批准机关办理销假手续。(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离)休业务培训材料 2003 年修订版)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 1、病假 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国发 8152号) 2、病假超过 2 个月的不满 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 90%,满 10 年的工资照发。( 国发 8152 号 3、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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