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深圳市国际税收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深 圳市国 际税收 研究会 SHENZHEN INTERNATIONAL TAX RESEARCH INSTITUTE( SZITRI)(以下简称本会),是研究国际税收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 本会由深圳市社会各界热心国际税收科学的人士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群众性学术团体。本会住所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南路28 号。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联系社会各界关心国际税收科学事业的人士,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促进经济建设、服务税收工
2、作为中心,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和外为中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际税收研究和交流,促进我市经济和税收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注册登记,接受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业务指导,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和联系社会各界热心国际税收研究的人士,广泛开展国际税收学术与理论的探讨和研究。 二、根据国际税收发展趋势,对深圳的经济发展与税收管理等重大课题进行及时、深入研究。 -2-三、对深圳市各个时期税收工作面临的问题,组 织人员深入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的途径,为决策部门提供参考。 四、组织开展各类国际税收研究会和国际税收学术交流、考察活动,及时了解世界税收动态
3、,宣传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五、组织评选、奖励深圳市的优秀国际税收科研成果和优秀国际税收科研人员。 六、组织开展有关国际税收的社会服务工作,接受纳税人和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委托,承担有关国际税收问题的研究,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人才培训、法规论证、专题调查以及财务管理等业务活动。 七、组织税收资料交流,提供国际经济、税收信息,编辑出版学术期刊、国际税收科研文集及 国际税收业务书籍。 八、组织开展“学先进创先进”活动 , 评比奖励先进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总结、交流研究会的工作,协助和指导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深入开展国际税收科研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4、。 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遵守 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 二 )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 )交纳会费; -3- (四 )具备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较强的税收研究能力 ; (五 )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热心国际税收理论研究,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造诣的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征求本人同意,可聘请为本会特邀会员。 二、单位会员: 赞同本会章程,有志于参与税收理论研究 , 守法经营、守法纳税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本人提交入会申
5、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负责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四、优秀税收科研成果和先进个人 会员以及先进单位会员,可以获得本会的表彰和奖励; 五、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4-五、向本会反映工作计划和活动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不再享有本会会员资格。 一
6、、 被 单位 辞退或开除的; 二、 已在国(境)外定居; 三、 主动提出退会申请 。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并免除其 相 关职务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 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本会的财务收支;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7、 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 (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审查并经 深圳市民政局 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的执-5- 行机构,对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决议,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选举 和罢免 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
8、书长; 四、筹备召开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向大会报告 工作、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 解聘 ;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讨论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 民主 选举产生,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9、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授权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四条第二项职权。 -6-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 二、 热 爱国际税收事业,对国际税收问题有较深的研究; 三、不得在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中担任处
10、级以上领导职务,但已转任非领导 职务 的除外; 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 时 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任职时 如超过 65 周岁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由 理事会 民主 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 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
11、,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的, 应召开 理事会 会议 表决通过, 终止其职务并确定履行其职权的人选 。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7-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集体领导制度。由主持日常工作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一、本会会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会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 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本会秘书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
12、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单位会员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名誉会长、顾问、荣誉理事由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敦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政府或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四、受托单位的课题研究费; 五、 经业务指导单位 同意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上级 单位的拨款; 七、利息; -8-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
13、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 本会开展经济税收课题调研的经费; 二、 本会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 三、 本会举办税收理论调研骨干培训和税收宣传活动的经费; 四、 本会举办先进单位会员、先进个 人会员、优秀论文评比奖励活动的经费; 五、 本会支付聘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的经费; 六、 本会支付工作人员和临时雇用人员劳务报酬的经费; 七、 本会所需的办公经费; 八、 其他合理的支出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
14、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 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 进行财务审 查 。 -9-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 理事会 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 会员
15、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 15 日 内,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同 意,并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理事会同意,交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经 2/3 以上代表通过后,报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和深圳市民政局批准注销。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 剩余财产,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和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10-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二一二 年 五 月 八 日 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