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_专修 (培训 )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专修 (培训 )学院。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 ) (填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地址:( ) 第四条 学校宗旨: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提高教育素质。本着科教兴国、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所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专门人才为目的。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 (不要求
2、,或要求 )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 学校由 ( )出资举办,并担任学校举办者。学校原始开办资金为 ( )万元,全部 (或分别 )由 ( )、 ( )、( )出资,占出资总额的 ( ) %、( ) %、 ( )%。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 第八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如是理事会,全文以理事会、理事统稿),人数为 ( 奇数,最少 5 名董事组成 ), 任期 (3-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因各种原因退出董事2 会时,达不到法定人数的,由董事会成员
3、推选新的董事填补。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院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7.决定其他重 大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 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其
4、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3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决议 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 董事长 或校长)
5、 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人员选举产生。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院长签署有关文件; 4.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院长,院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学校院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院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院长负责学校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董事会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董事会审
6、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3.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学校日常工作; 6.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7.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和监督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 1 次会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4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 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
7、(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教师和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与聘用教师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 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和相应的工作机会; (三 )按 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和聘约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 (四 )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
8、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 (五 )就专业技术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 )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 (七 )学校规章、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 )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5 学校利益; (二 ) 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为人师表; (三 )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四 )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利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 )学校规章、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
9、 )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 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 建立教职工利益诉求和矛盾调解处理机制,设立申诉处理机构,受理教职工对学校给予奖惩的申诉。
10、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学生档案 。对学生发放学习通知书,明确学习 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对学习时间 1 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已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于登记后 7 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布 。 第二十九条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6 认真做好教学和培训工作,需要申领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培训证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的 权利 :
11、(一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获得和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活动; (二 )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 自治组织、社团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该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培训证书; (四 )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 )校的管理和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的诉讼; (七 )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义务: (一
12、 )珍惜和维护学生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有关部门 的管理; (三 )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四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 )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六 )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各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 (七 )爱护合理使用教育设备生活设施; (八 )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参加社会实践、社会 服务开展勤工俭学,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指导。 7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指导与服务。 学校对 在思想品德、学
13、业成绩、体育运 动、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给予 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处分学生要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给予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规违纪、 违法行的性质或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坚持育人为本,把做好教学作为工作中心,其他各 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 在
14、核定办学范围内 开展 培训 活动, 开设 的专业和选用教材、课程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七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八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干扰,切实依照质量立校、内涵强校、特色兴校的思路狠抓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章 学校 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8 1.举办者出资
15、2.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3.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贷 4.接受政府的资助 5.接受社会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确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后公示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 第四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需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中提取发展基金,提取比例不低于 25%,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
16、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长, 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审批机关审批;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9 1.办学期限届满,经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2.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3.
17、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4.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 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生效,报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