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参照高等师范院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范围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体检。 二、体检要求 1、体检工作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医院(名单见附3)负责进行。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安排一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承担主检工作,并选派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承担体检工作。体检队伍要相对稳定,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在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得交申请人自带。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的,可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上一级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复查只限单科复查,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