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200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畜的屠宰第三章 畜的检疫检验第四章 禽的屠宰与检疫检验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防止畜禽传染病的传播,减少畜禽产品中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适用本条例。 畜禽及其产品的进出口检疫检验和畜禽食品的卫生检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畜,是指猪、牛、羊及其他家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