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1585号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对外交流管理办法(暂行) 为促进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打造我校国际化人才培养及交流平台,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规范我校研究生对外交流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交流生”)、校际交流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校际交流生”)和校际短期培训或交流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短期交流生”),不包括赴外支教学生。(二)公派交流生指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者各级人民政府资助到国(境)外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科研且毕业时申请我校学位的研究生。(三)校际交流生指通过下列渠道到国(境)外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的研究生:1、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已经签署研究生交流协议,并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选拔派遣的;2、经学校同意,我校院(系、所)与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的院(系、所)间已经签署研究生交流协议,并按照规定程序选拔派遣的;(四)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