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工大200830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浙江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它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学生公寓床、教室桌椅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