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诸政发201650号)精神,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绍银发201670号)和诸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在诸暨市范围内,由市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市财政予以贴息、用于鼓励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人民银行诸暨市支行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综合评定。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相结合的原则,由商业银行自主发放。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只能申请一次一类贷款。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