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2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生部卫科教发200615号)、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农业部令第53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4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环境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浙江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由职能部门、重要实验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宏观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第三条 各从事相关工作学院、医院等学校二级机构,设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落实具体管理人员。实验室主任、课题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