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黑龙江省种子管理局二、责任人局长:康忠宝。分管副局长:由天赋。承办人(主办人A角:邢海军、协办人B角:王德强、刘蕊、陈鑫)。三、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四、申报条件(一)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其中包括固定资产(检验室、检验仪器设备、加工设备、经营场所、库房等)和流动资产。企业净资产总额大于等于申请注册资本。(二)具有种子检验室2间(总面积不少于30)、光照幼苗培养箱2台(每台不少于250L)或幼苗培养室一间(每间4)、干燥箱一台,干燥器一个、粉碎机一台、天平三台(精度分别为1/10、1/100、1/1000;量程分别为0.15000.0g、0.01200.00g、0.001200.000g)、分样器三台(大、中、小号各1台)。具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