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第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清远市人防(民防)工程管理中心在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