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等法规、规章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建建发2014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价款结算争议而申请行政调解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工程结算价款争议,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异议,包括施工企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的异议。第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第四条 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偏私、歧视,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