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推动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奖惩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的原则,发挥公民的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定期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践行市民公约、村规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