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学研究所科研办公及实验用房管理办法(2010.5) 为促进力学研究所的科研办公及实验用房的合理利用和良好维护,结合力学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以有偿使用为原则,定额核算房屋使用费和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费包括水费、电费、供暖费。借助经济杠杆提高房产资源的利用率和完好率。第二条 课题组需要调整办公及实验用房的,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调剂后确需的,由各部门向图书信息与资产中心提交调整用房申请,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旧房调整时,迁出部门应将钥匙及时交还图书信息与资产中心,新用户重新办理手续。第三条 未经批准,各部门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互相转让使用权。第四条 职工离岗、退休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门交退原工作用房,返聘人员由所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剂。第五条 为防止房源浪费,凡闲置不用时间达6个月(含)以上的公用房,研究所将予以收回,另行分配。第六条 各部门对所使用的房屋应加强维护,提高房屋的完好率。如需改造、维修,须事先向研究所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提交预算,按照审批后的预算金额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