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业务管理规范一、 流动人口统计口径管理1、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0岁以上人口。2、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婚嫁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在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就学等人口除外。3、其他特殊情况(1)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工作人员异地工作,工作地和户籍地不在同一个市或县(市、区)的,在工作地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2)在现居住地购置房屋并常住的,省内户籍人员按照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口径管理,省外户籍人员纳入流动人口管理。(3)随同父母或其他亲属流入到现居住地的非成年人员,纳入流动人口统计管理。(4)对其他未明确流动人口统计管理口径的人户分离人员,市里异地居住的,由市协调后统一管理口径;跨市人户分离居住的,由两市先协商,不能解决的报省流动人口处协调解决。二、 流动人口分类服务管理按照“分类管理,突出重点”要求,对全员流动人口分为重点人群和非重点人群。1、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服务管理人群,应及时采集流动信息和计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