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和噪声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扬尘,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施工、房屋拆除、土方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等活动以及因施工场地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建筑施工噪声定义)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拆除施工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