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指南(试行)为加强医学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教育部、卫生部发布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以下简称标准)(教高20089号),成立了“教育部医学教育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教高20087号),开展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一、认证原则(一)保证认证过程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二)尊重教育机构的办学自主权和教育模式的多样性;(三)重点考察临床医学专业教育目标、办学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的实现状况,并确认呈报材料的有效性;(四)确保认证标准的稳定性和认证程序的严肃性,在广泛收集客观证据和信息的基础上得出认证结论的建议。二、认证机构全国范围的医学教育认证由教育部成立的上述两个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其中专家委员会进行宏观指导和审批,工作委员会负责认证的具体落实。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一)专家委员会 1、专家委员会组成 名誉主任:1人顾问:若干人主任委员:1人 副主任委员: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