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莆田市水利局重大水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增强行政执法决策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莆田市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举行听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听证,是水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水行政执法作出决定前,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收集、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法人、自然人的有关信息和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第二章 听证提起 第五条 水行政机关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举行听证会。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除外。 (一)水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水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