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县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管理,更好地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广大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责任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域内隶属县教育体育局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的教职工和学生。本规定所指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指教职工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教育原则、教育规范、言行标准和各项纪律。第三条在处理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案件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定处理种类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缓聘、降聘、解聘。情节严重的报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