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事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第二章 召开业主大会程序第五条 发布公告。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第六条 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业主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