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正确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有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主动检查纠正。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必要时可以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第三条 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适用廉政准则。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廉政准则执行。第二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节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以借为名占用,是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