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绿化工程质量,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局设立市级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质监站),区、县园林绿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机构,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局指导。第四条 列入当年市政府重大项目绿地,及跨区县绿地工程建设由市园林绿化质监站实施质量监督,其他绿地建设工程由区、县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五条 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10日前到相应的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2施工总平面图、设计说明及施工图目录;3参建各方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及资格证明文件;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组建工程管理机构。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植物种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