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经费投入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符合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并与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等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