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食品加工用盐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食盐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加工用盐企业,均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级盐业公司购进食盐并取得合法票据,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三条 各用盐企业使用食品加工用盐(包括渔盐、腌渍盐)必须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严禁将工业盐、劣质盐、不合格碘盐用于食品加工。第四条 各级政府、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强领导,实施目标考核,建立绩效考评体系,共同对所属辖区内食品加工用盐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加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第五条 各级盐务、质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加大对食品加工企业用盐及生产的监管力度,采用索票索证的检查方式,明确加工企业用盐购进渠道,确保食品用盐安全;各级盐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依法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用盐情况进行巡查,指导督促各级盐业公司建立用盐企业信息档案,